(1)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。
(2)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;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(guī)定的特定品質。
(3)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,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;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(jiān)督能力。
(4)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,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;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,只要達到管理規(guī)則規(guī)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。
(5)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;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。
(6)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;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,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(jiān)督能力的組織。
本篇文章關鍵詞: